能否合法定約包養二奶?
偶然看到一則「有趣」的神州新聞,標題:老闆帶「二奶」辦「包養公證」受阻。老闆擔心自己花錢打水漂,「二奶」擔心老闆說話不算數。二人遂到公證處辦理協議書公證,希望能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各自的權益。但公證處對兩人批評教育後,最終拒絕了兩人的公證請求。
我好奇何以協議會被拒絕公證的呢?細看故事:
男子周某是個建築公司老闆,45歲;女孩姓王,22歲,自稱是周某公司的一名下屬,兩人要簽訂一份「僱用協定」,希望通過公證的方式,求保障協定的効力和履行。
協議中要求:周某應當助王女的弟弟讀完大學,還要以王的名義,在某指定的繁華地段購買一套價值超過30萬元的房子,而王女得為周老闆「工作五年」。由於協議中,沒有列明工作範圍、時間、條件、奬懲和紀律等權利義務,故惹來公證員的懷疑,後來揭發這其實是一份經過包裝的「愛情協議」。